登录他人账号,将他人的虚拟货币转走,构成盗窃罪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网络购物的兴起,新型网络盗窃案件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网络虚拟券币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常常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目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系统漏洞或设计的木马程序窃取网上商城的各种优惠券币,获取非法利益。

网络虚拟券币,是指网络运营商(尤其是网上购物商城和网络服务平台)为达到方便消费、促销商品的目的,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向其网络平台的会员账号内发放的,可以代替现实货币使用的优惠券和虚拟币等。

石城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5刑初23号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李艳文通过互联网将QQ号码94×××22及该号码绑定的”QQ自由幻想”游戏账号以人民币24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黄某,黄某获得上述账号后又以充值人民币的方式增加了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直至2017年3月底,被告人李艳文将QQ号码为94×××22的登录密码找回并加以修改且重新绑定账号预留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致使黄某无法登录上述账号。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艳文又将QQ号码为94×××22内的”QQ自由幻想”部分游戏装备转移到QQ号码为35×××01的游戏账号中,后又在游戏交易平台上将QQ号码为94×××22的游戏账号出售。经石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7年3月25日,QQ号码为94×××22内的”QQ自由幻想”游戏账号被盗的9件装备共价值人民币3402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文秘密窃取他人互联网上的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8)吉0802刑初379号

2018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王登辉在被害人房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王洪才曾使用过的OPPO手机登陆房某的快手账号(XXXX),将房某账号内的160万”快手币”以刷礼物的方式转到自己购买的快手账号内,随后被告人王登辉将”快手币”提现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其亲属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万元,并得到被害人房某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登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82刑初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高彭(曾用名”唐高鹏”),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201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因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19〕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高彭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高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唐高彭来到浙江省临海市帮助其老板即被害人谢某1在58COIN平台操作虚拟币的买卖交易。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唐高彭趁被害人谢某1熟睡之机,擅自登入被害人交由他人操作的一个58COIN平台账户,将账户内的6925个USDT币转至事先借用他人身份注册的账户,后将窃得的USDT币购买成33个以太坊币,再将33个以太坊币转至”AM钱包”,6925个USDT币共计价值人民币至少4.7万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唐高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高彭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高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高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高彭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提交了书证收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账户信息,证人王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被告人唐高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唐高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高彭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高彭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高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屈 峰人民陪审员 郭秀顺人民陪审员 胡胜利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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