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优惠券使用设隐形门槛?看法官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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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节时

你是否也使用虚拟币兑换过优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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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兑换的优惠券价值

该如何认定

一个案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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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孙某某诉京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京东公司在其组织的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中,对使用虚拟币兑换的”满299减299”优惠券使用范围的标识设置存在瑕疵,判定京东公司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299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某:京东公司应退还优惠券标注价值299元,并因欺诈应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897元。

孙某某诉称,其在京东公司组织的”超级城市”活动中,使用19999超级币抢兑了一张某店铺”满299减299”优惠券。后在使用优惠券过程中,其被告知仅适用于涉案店铺内2件固定尺码的短袖。超级币是其每日做半小时以上的任务积累的,并非无偿赠送。在优惠券兑换前与兑换过程中,京东公司没有做出任何限制消费的提示,且无法查看优惠券详细内容,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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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优惠券”兑换列表”页面

被告京东公司:购物平台不存在欺诈行为,且优惠券价值不能等同标注价值。

京东公司辩称,”超级城市”活动是京东公司与合作商家共同开展。涉案优惠券,疑似由涉案店铺发放,京东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根据”超级城市”活动规则,2000超级币可兑换500京豆(价值5元),可推算出19999超级币的价值约为49.9元,请求法院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

京东公司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

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

应赔偿孙某某损失

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一是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可分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欺诈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二是要有欺诈另一方行为,即受欺诈方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导致消费者被欺骗、误导,是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关键。一方面,优惠券在兑换前左侧配图商品为某品牌短袖T恤,与优惠券使用范围基本一致。另一方面,根据其他的优惠券兑换列表,活动所设优惠券均为特定商品券。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京东公司在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中存在不严谨之处,但并不足以推断出京东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故意,应属于网页宣传的瑕疵问题,尚不构成欺诈。

但在网络服务活动中,由于时空的限制,经营者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商品介绍网页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情况和特征。对于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其了解商品情况或服务内容最直观的方式,此时如果经营者的描述不够准确,就会影响消费者的购物选择。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否则,会影响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该案中涉案优惠券关于优惠券的有效期、使用规则、限制条件等重要信息必须在用户完成兑换后,才能在具体页面中查看,并且整个兑换过程不能进行退回操作。法院认为,可供选择的商品种类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重要参考因素,京东公司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应当赔偿孙某某的损失。

涉案虚拟币兑换”优惠券”的价值认定

鉴于目前”超级城市”活动已经下架,因”优惠券”是由虚拟币兑换,涉案优惠券价值可参照以下三种标准。一是超级币对价。涉案优惠券是孙某某使用京东商城发放的19999超级币兑换而得,根据京东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推算出19999超级币价值约为49.9元,即涉案优惠券价值可认定为49.9元。二是订单价格。根据订单商品价值,可认定涉案优惠券价值为69元。三是标注价值。涉案优惠券标题为”满299减299优惠券”,按照文义解释,即购买商品价格超过299元,可享受299元的减免优惠,其价值可认定为299元。

法院认为,从标注信息上看,”满299减299元优惠券”即表明该优惠券最大可实现价值为299元。从数量上,”共20份已兑20份”即表明该优惠券具备一定的稀缺性。因此,不能仅以对应的19999超级币及京豆来确定价值。孙某某主张19999超级币并非无偿赠送,而是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做任务,帮助京东公司进行推广,亦应作为涉案优惠券价值的参考因素。综合上述因素,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参照涉案优惠券标注金额,酌定涉案优惠券价值为299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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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文超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以促销活动增加用户流量的盈利模式成为主流趋势,会员积分(币)兑换虚拟财产(优惠券)作为新型商业模式,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增强了用户粘性,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因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掌握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具有不对称的特征,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作出全面且明确的标注,应更加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为此,会员积分(币)兑换虚拟财产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为消费者提供取消(退回)兑换的途径和方式。同时,建议网购平台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采用增设提示信息链接等方式,确保在兑换前告知用户兑换商品的全面、准确信息,从而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歧义,保护消费者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品服务的权利。

供稿:互联网法院

编辑:张瑞雪 刘宛月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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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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