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抢了自家秒杀优惠券,公司可以解约吗?

作者:黄皓 上海二中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在享受高薪的同时,也承担着对公司更高标准的义务。公司高管必须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若违反,公司能解除与高管的劳动关系吗?

案 情

2018年10月,驴妈妈公司推出”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活动,仅此一张。后该秒杀券被驴妈妈公司高管唐某抢得,而实际使用人为刘某。

高管唐某称,因女儿考试,遂将秒杀券免费送给朋友黎某。实际使用人刘某称,其付钱给朋友取得秒杀券。

2019年1月,驴妈妈公司向唐某出具解约函。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在驴妈妈公司推出仅有1张的5.5元秒杀5500元无门槛优惠券时,唐某不顾自己内部员工的身份,抢得该券,但最终显示实际使用人并非其本人。唐某虽称将优惠券转送给他人,但无法证明他人是否向唐某支付对价。唐某的该行为易导致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应予以杜绝。

一审法院确认驴妈妈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唐某不服上诉,称公司未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且其未将公司优惠券转售他人谋利,故不应认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审裁判

上海二中院认为,唐某担任的是高管职务,非普通员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亦是其职责所在,即使公司没有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唐某参与抢券活动的行为亦与其高管身份相冲突,因为公司让利的对象是潜在的市场客户而非公司员工。

唐某抢券后即使未出售亦构成了与公司利益冲突,因得券人有获利感的对象是唐某而非驴妈妈公司。

综上,二审确认驴妈妈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

评 析

1

公司高管地位的特殊性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区别于普通员工的从属性地位,高管负责公司的组织、管理、运营等工作,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公司代言人”的角色。

权利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高管在工资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同时,应当对公司承担更高标准的责任,始终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本案中驴妈妈公司推出超低价秒杀券活动,是针对潜在顾客的一种营销策略,本意是为了吸引顾客,创造访问量价值、广告价值等。试想,若广大消费者知晓唯一一张高价值秒杀券竟被公司自家高管抢购,将对公司形象作何感想。

2

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我国《公司法》设立专章对高管进行了规范,其中第147条规定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义务人须绝对诚实、忠诚,具备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作出奉献的高标准品质。

本案唐某作为公司高管,应秉承善意,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对公司推出的活动、决策等整体运行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但其抢购自家公司秒杀券的行为显然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破坏了公司形象、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

公司单方面解除权的行使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公司在6种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适用的就是第39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认定何种情况属于”严重程度”时,需要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多维度进行考量,包括劳动者所处的岗位、担任的职责等。

高管唐某签署了《干部任职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有关避免利益冲突情形发生的规定,而其抢购公司超低价秒杀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