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电子券用户、合作单位和结算三规则

为确保首届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顺利进行,组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合作单位规则和结算规则。

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2017年度)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文化消费,促进文化消费增长,山东省实施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用于补贴大众文化消费。为便于消费者申领使用消费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文化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

第三条

消费者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消费券。为保证消费券申领行为的真实性、安全性,消费者须持有卡号62开头的银行卡,通过银联钱包领取文化消费券。

第四条

凡在山东省消费的消费者在用券金额未超过个人年度上限额度500元的前提下,可多次申领。

第五条

消费者可在2017年7月--10月期间申领消费券,申领成功后在消费券合作单位使用。消费者可通过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官方网站查询申领时间和合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第六条

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消费券有效期15天,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或退换消费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七条

银联钱包是文化消费券发放的官方渠道。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取的消费券,若发生无法使用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第八条

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两种,设六种面值,分别为5元、10元、20元、30元、50元、100元/张。通用券可在指定合作单位实体店使用;专用券可在对应的合作单位、电商平台使用。全省通用券与各市发行的区域消费券一般不叠加使用。

第九条

消费券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20%;对于政策重点引导鼓励的消费领域,用券比例可适度上调,但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50%。

第十条

(一)消费者在线下商户进行消费时,登录银联APP选择可用的消费券,并告知商户收银员使用银联钱包消费券。收银员通过POS终端承兑消费券,并根据消费券信息完成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即完成消费券使用。

(二)消费者在文化电商平台消费时,进入文化活动的相关页面,选择相关文化产品,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即完成消费券使用。

第十一条

消费券一经使用,系统即将该券标记为”已使用”状态。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其消费过程中使用的消费券依然标记为已使用,不能再次使用;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扣减部分。

第十三条

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银联卡,凡因自身原因造成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指定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五条

消费者有权监督合作单位的服务质量,并对不良服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服务电话:95516。

第十六条

消费者在无法申领消费券,或在合作单位中无法使用消费券,均可到文化消费电子券服务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或拨打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首届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2017年度)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文化消费,促进文化消费增长,山东省实施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用于补贴大众文化消费,提升文化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便于合作单位使用核算消费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消费券合作单位,分属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传统工艺、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行业领域。消费券合作单位须能够受理银行卡业务,POS终端安装银联钱包专属程序,保证消费数据的采集、传送。

第三条

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采用数字串码和二维码形式。消费券有效期不超过15天,逾期自动作废。

第四条

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两种,设六种面值,分别为5元、10元、20元、30元、50元、100元/张。合作实体店和合作电商接收核销消费券通用券及使用范围包含本单位的专用券,合作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拒绝接收正规渠道发放的消费券。全省通用券与各市发行的区域消费券一般不叠加使用。

第五条

合作单位实体店须在收银台显著位置摆放消费券专用标识,在经营场所摆放消费券用户规则、使用指南等宣传资料,张贴合作单位承诺书,并确保融合收费终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合作电商单位须在本平台开辟消费券使用专区,或对用券范围进行限制,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券项目宣传。

第六条

合作单位抵扣消费券时,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20%;对于政策重点引导鼓励的消费领域,用券比例可适度上调,但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50%,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1张消费券。抵扣资金由合作单位先行垫付。

第七条

(一)合作单位通过POS终端承兑消费券或通过线上指定交易渠道承兑优惠券,提示消费者可使用消费券数量及面值,由消费者确定使用何种消费券,收银员完成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即完成消费券使用。收银员须保留交易凭条。

(二)合作电商单位在线上指定交易渠道承兑优惠券,消费者支付余款。电商平台页面提示消费券已使用,消费记录自动存入系统后台。

第八条

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合作单位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已使用消费券自动作废,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抵扣部分)。合作单位不得以作废消费券申请财政补贴,或采取其他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合作单位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持券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收银人员应熟练掌握融合收费终端使用方法、消费券使用与结算规则,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条

合作单位应对消费券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凡因合作单位原因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合作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单位应及时向银联山东公司反映,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有义务配合银联山东公司、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对、调取查询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情况,每周定期向银联卡山东公司、第三方审计机构报送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须与省文化厅、银联山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签署承诺书。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合作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五年内不能申请成为合作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首届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结算规则(2017年度)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文化消费,促进文化消费增长,山东省实施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为便于合作单位完成消费券的结算兑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消费券的结算兑现范围包括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传统工艺、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行业领域内的文化消费。

第三条

消费券结算周期原则上为每月结算1次,即在次月结算本月合作单位垫付资金。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结算兑现延期,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说明,且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合作单位按消费券发放周期(每月)后2个工作日从银联平台的商户后台导出上一月的《月核销结算表》,与自身记录的账目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部,电子版发至hmxfdz@163.com

第五条

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部自收到合作单位报送的《月核销结算表》核对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对核对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月核销结算统计。

第六条

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部将月核销结算统计提交至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资金拨付请示报告,并将月核销结算统计及资金拨付请示报告报送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直接向合作单位支付资金。

第七条

合作单位、银联山东公司均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并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消费券审计报告。

第八条

(一)线下合作单位从消费终端导出交易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单据号、商户名称、消费金额、实付金额、消费券编号、抵扣金额、消费时间等信息,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就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线上合作电商从各自文化电商平台后台导出交易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用户名、下单日期、订单内容、订单金额、抵扣金额、实付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就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组委会办公室数据监测部可定期通过银联调取查询消费券发放情况和消费记录,并进行核实汇总。每周形成统计分析周报,每月形成统计分析月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消费季总结报告,报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合作单位无法办理消费券的核销结算事项,可到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部具体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首届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山东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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