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季 文化消费券使用规则

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

首届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文化消费券,通过银联钱包电子券的形式进行发放,整个文化惠民消费季共发放七批消费券,每期间隔15天,7月6日开始发放第一批消费券。消费者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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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引导文化消费,促进文化消费增长,山东省实施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用于补贴大众文化消费。为便于消费者申领使用消费券,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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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中的文化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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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消费券。为保证消费券申领行为的真实性、安全性,消费者须持有卡号62开头的银行卡,通过银联钱包领取文化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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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山东省消费的消费者在用券金额未超过个人年度上限额度500元的前提下,可多次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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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在2017年7月--10月期间申领消费券,申领成功后在消费券合作单位使用。消费者可通过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官方网站查询申领时间和合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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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消费券有效期15天,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或退换消费券,逾期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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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钱包是文化消费券发放的官方渠道。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取的消费券,若发生无法使用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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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两种,设六种面值,分别为5元、10元、20元、30元、50元、100元/张。通用券可在指定合作单位实体店使用;专用券可在对应的合作单位、电商平台使用。全省通用券与各市发行的区域消费券一般不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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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20%;对于政策重点引导鼓励的消费领域,用券比例可适度上调,但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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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在线下商户进行消费时,登录银联APP选择可用的消费券,并告知商户收银员使用银联钱包消费券。收银员通过POS终端承兑消费券,并根据消费券信息完成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即完成消费券使用。

(二)消费者在文化电商平台消费时,进入文化活动的相关页面,选择相关文化产品,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即完成消费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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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一经使用,系统即将该券标记为”已使用”状态。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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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其消费过程中使用的消费券依然标记为已使用,不能再次使用;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扣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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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银联卡,凡因自身原因造成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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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指定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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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监督合作单位的服务质量,并对不良服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服务电话:9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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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无法申领消费券,或在合作单位中无法使用消费券,均可到文化消费电子券服务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或拨打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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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未尽事宜,由首届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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