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消费券未消费不退款 咋办?

今天的消费投诉案例与我们息息相关
到底咋回事儿?

跟着消小妹儿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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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9日,成都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韩女士反映成都某网络平台未消费却不退款的相关投诉。

经了解,消费者韩女士在2020年9月通过某网络平台公众号购买了一张价值58元的餐饮消费劵。购买之后才发现消费劵需要预约消费时间,而商家之前并未告知这一情况,致使消费者无法预约到自己想要的合理时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未能消费,希望平台退款。

韩女士和该平台多次沟通,都被该平台以”卡券过期,不能使用也不给与退款,条款规定如此”为由拒绝退款。韩女士认为她没有消费,没有享受服务,应当全额退款,遂投诉到高新区消费者协会,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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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消协收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消费者韩女士和被投诉公司,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2020年12月11日,协会通过电话分别联系了韩女士和商家,经过调解,商家已经全额退款,双方达成和解。消费者韩女士对此次调解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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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金额虽然不大,侵权行为却非常典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网络平台在消费者付款前并未将消费者所购买的餐饮产品服务相关信息真实全面地予以告知,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直接导致该起消费无法实现。而该平台继而又以”卡券过期,不能使用也不给与退款,条款规定如此”的公司单方规定为由拒绝退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消费者韩女士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继续履行合同对她明显不公平,她要求该网络平台全额退款是基于合同解除后要求”恢复原状”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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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该平台的做法违背诚信原则,理应退款。消费者韩女士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经过高新区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该平台最后全额退款给了韩女士,挽回其损失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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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消协编辑:张可版权声明:本文仅作分享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