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遇上疫情,退款有问题?法律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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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期 | 一起学习身边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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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小姐表示,1月份时,她在某平台购买了某一家餐厅的套餐消费劵,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到2月底,但还处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期,政府鼓励每个人都尽量减少外出,她也不愿到餐厅消费,故要求全额退款。而平台方表示,该券在购买时还未发生疫情,有一段可供消费的时间,但消费者没去消费。消费者现要求退款,按照该平台公司规定,可以退,但要扣除10%服务费。

普法:该平台能扣除麦小姐10%的服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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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释法】本案中,消费者选择购买套餐消费券,在法律上就是与平台方订立了餐饮服务的消费合同。因为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消费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要求平台返还全部消费券款项。平台扣除服务费10%的要求,要有证明实际损失和必要费用的义务,不是平台自由决定的。因该平台无法举证实际损失的费用,不能扣除消费者10%的服务费。

故,该平台不能扣除麦小姐10%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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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高明普法

策划:佛山高明普法编辑组

校对:黄文艳

审核:肖毅

监制:孙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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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大新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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